哈尔滨金融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食堂及校园内各食品经营单位。
第二章 采购和贮存
第三条 食品原材料供货商必须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检疫报告等相关供货证明。
第四条 各食堂由饮食中心食品原材料采购组统一进行集中招标、定点采购。
第五条 各食堂应设立专职仓库保管员,严格入库登记制度。
第六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七条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柜存放。
第八条 各食堂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九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降温、空气消毒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二)地面、墙裙应当由无毒、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地面应当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墙裙高度应当在1.5米以上;
(三)有足够的供水,水源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按照加工食品的种类分设水池,各水池应当有明显标志。开设民族餐的食堂,清真食品应当单独设立水池;
(五)经常洗刷,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破损、无油污、无积灰、无积水、无食物残渣。
第十条 食品加工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类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三)加工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油炸食品时应当经常补充新油和滤除油渣。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不得再用作炒菜。烘烤食品应当避免明火直接与食品接触。凡隔夜或隔餐的熟食制品必须在充分加热后食用。
(四)刀、墩、板、桶、盆、筐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使用前应当严格消毒,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各食堂的凉菜间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取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明,方可继续上岗。
第十五条 各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配置专职的安全质量监督员和以医务部门为主的监督检查小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制度。各食堂负责人和食品销售点的承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各食堂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贴在贮藏间、操作间及用餐场所,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反馈制度,及时处理解决师生的食品卫生方面的投诉。
第二十条 医务部门应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的宣传和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一条 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各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对拒不接受培训的人员,坚决停止其从事的工作。对拒不接受培训的单位,坚决提前解除合同,停止其经营活动。
第六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食堂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食堂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员工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